2011年为中国绿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国际友人。
参评条件:
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,具备下列条件之一,其事迹具有先进性和典型性,对社会公众具有明显的带动、导向和示范作用者均可参评:
(1) 在林业、农业、环保、食品安全、资源节约、新能源开发利用等相关行业及新农村建设、和谐社会建设和资源节约型、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有突出贡献;
(2) 在弘扬生态文明、传播绿色理念、宣传生态文化、组织绿色活动、引领绿色健康生活,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有显著成就;
(3) 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可持续发展意识,热心绿色事业,积极支持、参与并推动各项绿色公益、慈善活动;
(4) 其思想、言论、行为、决策、理论、技术有重大突破和创新,并对绿色事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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